上海市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單位設立審批辦事指南
為規范上海市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活動,促進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產業繁榮發展,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指南。本指南旨在為擬在本市設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單位的申請人提供清晰、明確的審批流程指引。
一、審批依據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8號)
-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管理規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34號)
- 上海市相關地方性法規及規范性文件
二、申請條件
申請設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單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機構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
- 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廣播電視及相關專業人員、資金和工作場所,其中企業注冊資金不少于300萬元人民幣。
- 在申請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無違法違規記錄或機構無被吊銷過《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的記錄。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申請材料
申請人需提交以下材料(所有材料需加蓋單位公章,復印件需注明“與原件一致”):
- 申請書:包括機構基本信息、申請理由、業務范圍等。
-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 企業章程。
-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及簡歷。
- 主要管理人員(不少于三名)的廣播電視及相關專業簡歷、業績或曾參加相關專業培訓的證明材料。
- 辦公場所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復印件。
- 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或企業銀行賬戶存款證明等資金證明材料。
- 企業近三年的財務報告或審計報告(新設企業無需提供)。
- 申請機構股權結構圖,以及所有股東的身份證明文件(自然人股東提供身份證復印件,法人股東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
- 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辦理流程
- 材料準備:申請人根據本指南第三條準備齊全申請材料。
- 提交申請:將申請材料報送至上海市廣播電視局行政受理中心(具體地址及聯系方式以最新官方公告為準)。
- 受理審查:受理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 內容審核:上海市廣播電視局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審核,必要時進行實地核查。
- 審批決定:審核通過后,由上海市廣播電視局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 制證發證:對批準設立的機構,制作并發放《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
- 公示:審批結果將通過官方網站等渠道進行公示。
五、辦理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檢驗、檢測、鑒定或專家評審的時間不計入)。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六、收費標準
本行政許可事項不收取費用。
七、許可證管理
-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兩年。
- 持證機構應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30個工作日內,按原申請程序辦理延續手續。
- 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等重要事項發生變更時,應自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 許可證遺失或損毀的,應及時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辦。
八、注意事項
- 申請人應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 取得《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的機構,方可從事相應的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發行等經營活動。
- 制作、發行的節目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
- 審批機關將依法對持證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對違法違規行為將依法處理。
九、咨詢與監督
咨詢電話:以上海市廣播電視局官方發布的最新聯系方式為準。
監督投訴:申請人如對審批過程或結果有異議,可向上海市廣播電視局紀檢監察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十、附則
本指南由上海市廣播電視局負責解釋。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如有調整,以最新規定為準。請申請人及時關注官方發布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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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6-15 22:56:26